| 政务信息公开栏 | 管理机构 | 通知公告 | 办事指南 | 特色农业 | 农业技术 | 龙海农业回顾 | 综合信息 | 图片新闻 
    欢迎大家的光临!
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信息公开制度及指南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及指南目录
  ※  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  农业政策文件
  ※  农业行政许可
  ※  龙海农业动态
  ※  人事信息
  ※  农业工作规划总结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强农惠农之窗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工作动态
  ※  项目公示
应急管理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  突发事件应对情况
依申请公开
  ※  依申请公开
信息公开意见箱
  ※  信息公开意见箱
 
政务信息公开栏
当前位置: 龙海农业信息网 > 政务信息公开栏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作者:龙海农业局信息中心时间:08-07-31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1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5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标签: 信息公开] [打印] [关闭]

上一篇: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代序)
下一篇:龙海农业局区划办主要职能
 

    关于我们  服务条款  广告联系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夹  设为首页      版权所有  龙海市农业局  技术支持:企信通


龙 海 市 农 业 局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90号  邮编:363100
技术支持、服务热线电话:(0596)6558595 传真:(0596)6522120 如有意见和建议
欢迎您来 E-mail:webmaster@lhagri.com

       备案序号:闽ICP备050108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