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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代序)(转摘)
来源:龙海农业局信息中心作者:龙海农业局信息中心时间:08-06-21 点击:

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代序)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曹康泰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条例》是规范政府自身行为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对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有重要意义。
 
 
        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利用。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政府有获取信息的需要,公民基于政治参与、经济活动与个人发展的需要,也强化了对政府信息的需求。20 世纪下半叶、尤其是近10年以来,世界上掀起了促进政府运作透明化的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是其中的热点,目前约有68个国家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直接关系到公民民主权利的现实和切身利益的维护。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封建文化统治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这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极不相容。国务院公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全面推行政府公开,意味着民主政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建立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桥梁。全面推行政府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建设,消除暗箱操作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与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开放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84年,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就做出重要 指示,要求开放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事情要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要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政务和党务活动的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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