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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代序)(转摘)
来源:龙海农业局信息中心作者:龙海农业局信息中心时间:08-06-21 点击: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予以公开。《条例》还根据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围。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和新闻媒体、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可以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条例》还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不必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成本支出,同时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获得所需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正规的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这类申请,行政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为了降低行政成本,防止少数单位和个人滥用申请权利,《条例》借鉴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方面的成本费用,但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条例》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集中,明确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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